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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要目

时间: 2025-04-28 05:23:12 |   作者: aoa体育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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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光中、于文佳(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得刑事二审程序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得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完善,但仍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尚存在开庭率较低、全面审查原则受到挑战的问题,并在实践中涌现出诸如上诉不加刑与抗诉规定的冲突等新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可以将“二审全面开庭”作为刑事二审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立法落实“二审以开庭为原则”的规定,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推进二审庭审实质化;在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推进二审程序分流的设置;增加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抗诉不得加刑的规定,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内容提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保护法益是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本罪虽然是不作为犯,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然能支配隐藏、转移的财产的,理当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不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的,因和解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将财产用于偿还其他正当债务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以及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均阻却本罪的成立。

  关键词:拒执罪;“拒不”型构成要件行为;原因自由的不作为;刑民关系;法秩序统一性

  内容提要:冒用他人付款二维码取财,比偷换或覆盖他人收款二维码取财的表现形式更复杂,准确定性的难度更大。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既有主张定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也有主张依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定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尽管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占绝大多数,但这样定性处理与盗窃罪成立的基础原理不符。相反,只有以诈骗定性才能正确揭示这类犯罪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还须根据被害人的付款二维码账户是否绑定信用卡或银行卡账户,以及转账支付的资金是二维码账户留存的资金还是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分别定为普通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内容提要: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严防趋利性司法和执法。针对此类案件实体法上扩张入罪、程序法上扩张管辖和执法上扩张罚没,应探索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有利于被告是刑事法基本立场而非仅指“存疑有利于被告”。在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可据此充分运用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方法。实体法层面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入罪泛化,即要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反对不利于被告的扩大解释,以便从实体法层面杜绝“远洋捕捞”现象。程序法层面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程序滥用,对网络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管辖权滥用最为突出的现象,应基于有利于被告的解释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抗制异地管辖权的争夺和滥用。执法层面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罚没创收,基于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涉案财物的范围进行实质限缩,对立法规定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解释为中央国库,承认涉案财物的部分返还不影响案件认罪认罚的认定,从根本上斩断此类案件中的利益驱动。通过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在实体到程序到执法的全过程的运用,实现刑事法理论层面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关键词:趋利性执法司法;有利于被告解释;实质出罪;管辖权;涉案财物处置;远洋捕捞

  内容提要:涉企异地刑事司法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干扰经济发展,影响法治形象。其发生原因主要在于司法在逐利动机驱使下,不遵循正当程序,滥用权力,深层根源则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易受干扰。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均可管辖网络犯罪,但网络环境下对“行为地”与“结果地”均应限缩解释为具有“实质关联意义”的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精神,坚持涉企刑事司法最小侵扰原则,优化涉企刑事司法程序,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刑事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司发展良性氛围,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内容提要:移送管辖制度是对管辖权初次分配的必要调整,对于平衡跨地域打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两者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移送管辖具有三大功能,即管辖错误的纠正功能、集体回避的替代功能和兼顾诉讼便利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移送管辖,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但任旧存在缺陷。实践中,移送管辖的适用存在巨大阻力,行政化色彩明显。优先管辖、指定管辖的大量使用,导致移送管辖的适用空间进一步收缩。未来应当坚持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重、法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辖协商的充分与明确三大理念,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系统重构我国的移送管辖制度,促进管辖争议在诉讼初期得到一定效果解决,从而有效规范异地执法案件的办理。

  作者:蔡道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能否将把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评价为《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进而认定为洗钱罪,值得进一步研究。洗钱罪的本质是将“黑钱”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化学反应”的性质。“漂白”的行为,其法益侵害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经济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漂白”性质,没有新的法益侵害,应当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洗钱罪属于目的犯,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目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但不一定属于自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受贿行为与自洗钱行为,是上为与下为的关系,但不属于牵连关系。洗钱罪的刑罚受上游犯罪刑罚的制约与限制。

  内容提要:洗钱罪对象认识要素的证明困难能够最终靠扩张要素边界的途径解决。洗钱罪分则明知的实际边界是“‘非法性’接近确定性的认识+‘关联性’的具体可能性认识”,司法实践中存在很明显的证明困难。删除“明知”规定后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义洗钱罪的对象认识要素,并没有从实质上扩张要素边界,不能有效解决其证明困难问题。只要坚持洗钱罪是故意犯罪、洗钱罪狭窄的上游犯罪范围,任何解释论方案都没办法避免“关联性”认识的证明困难。将轻率洗钱行为入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的整体结构和反洗钱的实践需求,也未必能有效解决对象认识要素的证明困难。在立法论上,我国应当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张至所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经济收益的犯罪,“非法性”的认识只要满足犯罪故意中“应当知道”所要求的具体可能性认识即可。同时,行为人的认识要求从上游犯罪类型的辨别转移到经济收益多少的判断,能够更好的降低“关联性”具体可能性认识的证明难度。

  关键词: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要件;明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反洗钱法

  作者: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智慧司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高校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面临实践合理性与制度合法性矛盾。这一矛盾逐渐驱使公安机关倾向采取涉案虚拟货币的间接处置模式,即要求、允许嫌疑犯直接委托第三方公司到境外处置涉案虚拟货币。间接处置模式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嫌疑犯与第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仍主要由公安机关主导控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过程。然而,公安机关主导之下的间接处置模式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启动、实施、监督等环节存在结构性问题,并且忽略了嫌疑犯的实质参与性与其他主体的过程监督性。基于实践合理性与制度合法性的双重逻辑,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先行处置,应当实现处置规则明确、嫌疑犯充分参与、其他主体有效监督的制度化机制。

  内容提要:从宽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当前的从宽处理体系存在不足,其意义和效用并未得到充分展现。从宽处理具有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内涵,如果以所涉问题为标准,可以划分出“涉实体从宽处理”的内容,即对被追诉人在实体问题上的从宽。目前的涉实体从宽处理包括量刑从宽、撤销案件以及不起诉等。当前涉实体从宽处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量刑从宽程度窄化、从宽处理类型单一以及诉讼阶段覆盖局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来能够最终靠扩大量刑从宽程度,增加定罪从宽措施,完善撤销案件制度、优化不起诉制度等涉实体从宽处理完善方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体系的逐步发展,充分的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量刑从宽;出罪机制

  《中国刑事法杂志》是国内唯一的刑事法领域专业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检察系统知名期刊。杂志以“引领学术潮流,服务司法实践”为宗旨,全面反映国内外刑事法领域的理论创新、实践发展、司法改革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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